(2015)中江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伟、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伟,王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御马街18号。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大海,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曾作财,该社职工。被告张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梅,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伟、王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9日以“与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伟、王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