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可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