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厦门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29号原告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通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6577-1.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厦门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二里33号104#,组织机构代码76927971-7。法定代表人胡新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重庆惠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谭学谱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