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洋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瓜申请执行苏国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瓜,苏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吴瓜,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国富,男,汉族。申请执行吴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苏国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返还陕FWW1**号“吉利”小轿车。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国富已将陕FWW1**号“吉利”小轿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瓜。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苏国富已经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