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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快步鞋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茄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快步鞋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蓝茄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19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快步鞋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茄腑。申请执行人泉州快步鞋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茄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向车辆、土地、矿产、工商、房产、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10月22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蓝茄腑在其所在地的财产已全部处置完毕,而退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