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光宝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45号罪犯陈光宝,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2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韶刑执字第2071号刑事裁定对陈光宝的假释,以被告人陈光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陈光宝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作出(2004)苏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11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3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光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8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35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