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振乐,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祖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