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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振乐,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韦祖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