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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成,荀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汉族。被执行人荀保生,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王保成申请执行荀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荀保生未履行(2014)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荀保生名下银行存款壹仟壹佰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