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卢井章与王岩、赵洪波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井章,王岩,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卢井章,男,194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付家村后杜家桥屯。被申请人王岩,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太阳沟村后太阳沟屯。被申请人赵洪波,男,1976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樊家村西北沟屯。申请人卢井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赵洪波所有的吉A0L7**号奇瑞QQ出租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赵洪波所有的吉A0L7**号奇瑞QQ出租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