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肖峥嵘诉郑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峥嵘,郑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肖峥嵘,男。被告郑立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峥嵘与被告郑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肖峥嵘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