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郑红生与佟兴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生,佟兴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郑红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佟兴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生诉被告佟兴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红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