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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郑红生与佟兴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生,佟兴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郑红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佟兴越,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生诉被告佟兴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红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红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