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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兆宙与王建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宙,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宙,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兆宙与王建华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孙兆宙于2002年5月20日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牟宁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