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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运华与罗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华,罗丁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刘运华。被告罗丁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华与被告罗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丁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刘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