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运华与罗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华,罗丁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刘运华。被告罗丁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华与被告罗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丁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刘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