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国权与欧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权,欧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权,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9*。被执行人:欧炜,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6*。本院在执行张国权申请执行欧炜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欧炜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邕路支行账号为6217*银行存款人民币4175.00元至我院账户,尚欠44025.00元未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二)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祯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