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露彩与李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彩,李培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王露彩,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横巷*号*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张锦盛、何文霞,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彩与被告李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王露彩负担。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