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马某,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黄明婉,安徽省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