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世凯与孙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凯,孙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凯,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兴勇,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世凯因与被上诉人孙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