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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段XX诉李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段XX,女,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李XX,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振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