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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永顺与蔡东晓、林培坤、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顺,蔡东晓,林培坤,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永顺,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东群、张其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东晓,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培坤,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英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顺与被告蔡东晓、林培坤、厦门比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