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俊辉与徐正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辉,徐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黄俊辉被执行人:徐正根申请执行人黄俊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正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正根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俊辉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