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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俊辉与徐正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辉,徐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黄俊辉被执行人:徐正根申请执行人黄俊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正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正根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俊辉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