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源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志恒与任志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恒,任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源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任志恒。被执行人任志立。申请执行人任志恒与被执行人任志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的(2007)源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志恒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任志恒与被执行人任志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志立自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7)源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