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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九三与惠州大亚湾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九三,惠州大亚湾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九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大亚湾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杨九三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九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就是一宗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且所涉及房产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号,属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