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海绣花厂与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海绣花厂,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2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海绣花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厂长。委托代理人韩树,副厂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奉化道50号。法定代表人房娜,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海绣花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因被执行人天津市骎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2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来旺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焦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