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番红与万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陇西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番红,万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陇西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杨番红,女,1975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万海斌,男,1973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负责人王朝晖。被执行人陇西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文。申请执行人杨番红与被执行人万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陇西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文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万海斌存款人民币105313.7元(含诉讼费1137.5元、执行费144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存款人民币102736.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陇西县运输公司存款人民币1137.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泽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满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