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孙明、周爱秀与黄国进、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进,孙明,周爱秀,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秀。原审被告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在仪征市陈集镇人民路**号。经营者朱光强。上诉人黄国进因与被上诉人孙明、周爱秀、原审被告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陈民初字第004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注册地在仪征市陈集镇,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国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国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浦江县,故请求撤销(2014)仪陈民初字第00425-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仪征市陈集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在仪征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