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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黄某,职工。委托代理人丛坚,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职工。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丛坚,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十月初八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54720元及金器四件。后原告认为被告身体出现状况,要求解除婚约。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4720元及四件金器。被告吴秋香辩称:1、答辩人没有收取彩礼款项,四件金器是原告在订婚前赠送的;2、原告欺骗婚姻,使得答辩人身心受到伤害,应给予赔偿;3、答辩人送给原告的戒指,也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冒金凤、吴爱梅介绍于2013年年3月相识,同年农历十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其间被告方实收彩礼现金44720元,购买衣服红包10000元,另有老凤祥黄金手链(22.66克)、项链(10.37克)及吊坠(3.99克)、戒指(2.83克)各一件,老凤祥铂950钻石挂件(1.34克)一件,上述金器当时价值合计17128元。同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老凤祥黄金戒指一枚(9.41克),当时价值3246元。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恋爱关系不能维系。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4720元及四件金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金器发票以及到庭证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习俗中彩礼是男女一方在恋爱期间或存在婚约期间,为达到结婚目的而给与对方的财物。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其目的是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缔结了婚约,但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无法维系,结婚目的已不能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具体返还金额,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吴亮亮彩礼老凤祥黄金手链一根(22.66克7818元)、老凤祥黄金项链一根(10.37克3578元)及黄金吊坠一个(3.99克1376元)、老凤祥黄金戒指一枚(2.83克976元)、老凤祥铂950钻石挂件一件(1.34克3380元)。二、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吴亮亮彩礼人民币28000元。三、原告吴亮亮返还被告胡某老凤祥黄金戒指一枚(9.41克3246元)。上述各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516元担。原告预缴的本院不再退还,待履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该院开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师先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