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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11-17

案件名称

魏中钦、许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中钦;许小峰;许宪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魏中钦,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许小峰,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许宪忠,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魏中钦与被执行人许小峰、许宪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万元及利息。终本后,在执行中,于2014年、2015年,共6次扣划被执行人许小峰、许宪忠银行存款13.75万元,支付被执行人生活费3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75万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巨执字第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