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商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严润青与淮安润淮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润青,淮安润淮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商初字第0125号原告严润青。被告淮安润淮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与黄河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严润青与被告淮安润淮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润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严润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