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万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万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官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修,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冲,男。上诉人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年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万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劳动仲裁裁决年泰公司应支付万冲年休假工资3170.48元,年泰公司未就此提起诉讼,依法应视为认可。原审以劳动仲裁裁决所认定数额为据,确认年泰公司应支付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年泰公司主张原审对万冲年休假工资认定有误,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年泰(深圳)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