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与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樊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樊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代表人樊海民,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樊海余。被告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立明,职务总经理。被告樊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西庄村五组与被告宽城林峰矿业有限公司、樊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