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喜香与李泽亮、胡小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香,李泽亮,胡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香,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李泽亮,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小琴,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喜香与李泽亮、胡小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