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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圣民与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圣民;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刘圣民。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民与被告临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79元,减半收取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18789.5元,由原告许超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凌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