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志行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跃云,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行,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素英,女,1973年1月10日生。系李志行之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进行调解。委托代理人宋艾武,鹤壁市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远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志行劳动争议一案,鹤壁远通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鹤壁远通公司不应支付李志行双倍工资差额26400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鹤壁远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壁远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跃云,被上诉人李志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艾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鹤壁远通公司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鹤壁远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郑月娟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瑾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