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孔玉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孔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32号上诉人孔玉保。上诉人孔玉保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孔玉保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宏大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宏大公司)对起诉人上海市庆阳里62号房屋被拆迁进行补充安置。本院认为,孔玉保曾于2000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庆阳里6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判令宏大公司交还货币化安置协议并重新对其作出货币化安置。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孔玉保及其委托代理人与宏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协议,遂作出(2000)虹民(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对孔玉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庆阳里6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孔玉保再次起诉要求就该房屋的拆迁对其进行补充安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孔玉保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浩方代理审判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