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孟德志与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志,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孟德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德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