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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明华与被告四川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华,四川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谢明华。被告四川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华与被告四川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明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明华负担。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