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公伟、熊公义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熊公义,熊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朝天宫西街9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兆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延军,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199910675615)被执行人熊公义,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被执行人熊公伟,男,汉族,1964年9月2日生。申请人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公义、熊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熊公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二、如熊公义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江苏钟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熊公义持有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9.7854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熊公伟对被告熊公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公伟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主债务人被告熊公义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熊公义、熊公伟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熊公义名下有共有房产一处,熊公伟名下有房产三处。上述房产等本院已进行保全,因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存在抵押权,本院暂未能处置。申请人享有质押权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本院三次司法拍卖,均流拍,已作价2801973元抵偿给申请人。熊公义、熊公伟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人享有质押权的财产进行处置。对其他未受偿部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