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0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志英与展沟镇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英,展沟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279-1号申请人侯志英,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展沟镇卫生院,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苏杰,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2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展沟镇卫生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利辛县展沟镇卫生院在利辛县信用合作联社展沟信用社的账号为20000263201810300000018账户的存款2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