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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兆祥、李文文、雷印堂、李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兆祥,李文文,雷印堂,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892-2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兆祥,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文文,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雷印堂,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清华,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兆祥、李文文、雷印堂、李清华金融借款纠纷(2013)肥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昭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