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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诨名“成麻的”,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桃源县漆河镇储某某开的茶馆里打牌时与罗某某产生矛盾,并发生扭打,胡某某认为丢了面子,便跑到茶馆外一流动摊贩上拿了1把镰��和1把小铁锄,回到茶馆后对着罗某某乱砍,致使罗某某头部、右上臂受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现金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罗某某的谅解;同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胡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和到案经过,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鲁某某、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2014)临鉴字第177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桃源县漆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收条,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打牌与人发生矛盾,为了泄愤持凶器砍伤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瑜人民陪审员  吴新华人民陪审员  蓝杏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揭国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