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左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哈日巴拉与张德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日巴拉,张德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左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哈日巴拉,男,19XX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苏尼特左旗某苏木。被执行人张德详,男,19XX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左巡初字第4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详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德详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详在苏尼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广执行员 白海咏执行员 斯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朝乐蒙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储蓄所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