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艾滨与李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艾滨,李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刘艾滨,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占伟,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艾滨与被执行人李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