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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祥水与被申请人胡官火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水,胡官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曾祥水,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胡官火,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曾祥水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官火在福建省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长汀县河田烟草工作站工程款3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胡官火在福建省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长汀县河田烟草工作站工程款进行冻结(以保全价值30万元为限)。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曾祥水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广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