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蒋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72号罪犯蒋萍,女,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连刑一初字第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206434.05元。被告人蒋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苏刑终字第00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2010年12月21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09)、(2010)、(2012)、(2013)宁刑执字第3312号、第10107号、第4083号、第6867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蒋萍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蒋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蒋萍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奖。已赔偿25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七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