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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候莉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周××。被告: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