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杜秀兰、姚海英与彭柯、张维敏、徐建国、长春市嘉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兰,姚海英,彭柯,张维敏,徐建国,长春市嘉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杜秀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姚海英,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彭柯,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维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徐建国,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嘉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汉森广场5栋111号。法定代表人:杨来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兰、姚海英诉被告彭柯、张维敏、徐建国、长春市嘉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柯名下的财产,价值47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彭柯名下的财产,价值47万元。查封杜秀兰名下的位于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东侧天福酒店栋世外桃园19栋304号房,建筑面积141.41平方米,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163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 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