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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执字第00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文中与被执行人李晓磊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中,李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睢执字第00818-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中,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李晓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依据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晓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晓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晓磊的银行存款84628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