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化政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政,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王化政。委托代理人邓星达,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26层048-049房。负责人吴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政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3元,由原告王化政承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玉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