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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敬堂与王炳广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堂,王炳广,王炳发,王炳锋,王敬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王敬堂,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炳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炳发,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炳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敬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堂诉被告王炳广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动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王敬堂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