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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李铭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李铭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66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5号1号楼1楼、4楼,代码67846487-X。法定代表人朱前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孝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铭衔,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铭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